泰国密封容器食品新规已正式落地

  • 日期:2026.07.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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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(漳州)罐头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翻译整理

  2026年5月20日,泰国卫生部第469号公告《关于密封容器盛装食品》正式生效实施,取代原第355号公告。新规对密封容器盛装食品的质量标准、生产工艺、容器包装及标签标示提出了更全面的要求。为帮助我国企业顺利对泰出口,现将核心内容及注意事项提醒如下。

  一、哪些食品受新规影响?

  新规适用于通过热处理杀菌、密封于金属或其他容器中、可在常温储存的食品,重点监管两类产品:一类是低酸性食品(pH值大于4.6且水分活度大于0.85),另一类是酸化食品(pH值调至4.6及以下,水分活度大于0.85)。出口企业应先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上述范围。

  二、技术标准有哪些核心变化?

  所有密封容器食品须满足通用要求:无异常色香味、致病微生物和污染物不超标、不得含有害微生物毒素。在此基础上,低酸性食品要求更严——常温储存期间不得检出能生长的微生物,生产商必须采用热力杀菌(F0值不低于3分钟,且须在产地实测热分布和热穿透)或通过酸化将平衡pH值降至4.6以下。酸化食品则须满足微生物限量:30℃或55℃下能生长的微生物不超过1000 CFU/克,酵母霉菌不超过100 CFU/克,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或少于3 MPN/克。

  三、容器和标签有何特殊要求?

  金属容器(尤其是涂层罐)内部不得有铅、铁锈或任何颜色附着(漆或锡的颜色除外),铁板内壁必须镀锡或隔离层,防止食品直接接触铁板。容器不得泄漏或膨胀。标签方面,须符合泰国食品标签规定,若产品可分离固形物,还必须标示固形物重量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同样须遵守泰国相关标准。

  四、出口企业需注意的两点例外

  第一,本公告不适用于为出口销售而生产的食品——这意味着仅面向泰国国内市场的产品须完全遵守新规,但出口到泰国的产品仍需满足泰国进口要求,建议与泰方进口商确认执行细则。

  第二,已按旧公告获得许可的企业,可以继续使用原食品序列号,无需立即重新申请。

  五、企业应对建议

  建议相关企业尽快自查产品分类,复核杀菌工艺是否满足F0值要求,检查金属容器内壁质量,更新标签信息(特别是固形物重量)。如有条件,提前准备热分布、热穿透测试报告以备查验。对泰出口业务应确保从生产到标签全链条合规,避免因新规落地造成清关受阻。

  更多详情参见:

  https://ratchakitcha.soc.go.th/documents/114560.pdf

  https://members.wto.org/crnattachments/2026/SPS/THA/26_02671_00_x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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